拒绝烂尾:广安全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及使用监管

搜广安 2019-06-17 0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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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一件长久操心的事情,逛楼盘、最终选择、签合同、交房款……你以为交完钱就可以安安心心等接房了吗?接下来还存在一系列担心的问题:楼盘停工?烂尾?交了款却拿不到房?这些难免不让购房者对自己所购买的楼盘感到担忧,为了避免购房者的购房款被挪作他用,近日,广安市政府发布了《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

买房是一件长久操心的事情,逛楼盘、最终选择、签合同、交房款……你以为交完钱就可以安安心心等接房了吗?接下来还存在一系列担心的问题:楼盘停工?烂尾?交了款却拿不到房?这些难免不让购房者对自己所购买的楼盘感到担忧,为了避免购房者的购房款被挪作他用,近日,广安市政府发布了《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加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百姓安心购房设置了保险措施。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到底有哪些。

图片来源:广安市房地产市场交易平台

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排名前列章 总则

排名前列条 为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市建局〔201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指由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所确定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取得预售资格的商品房进行出售,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不包括现房销售所得款项。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承担属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负责银行金融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的监督管理,负责账户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执行反洗钱规定的监督管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各合作银行负责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收存、支取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使用审核、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产权证全部办理完毕时终止。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章 合作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需要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合作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在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表述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开发企业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选择合作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按照“一个商品房项目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申领专用POS机,并与监管部门、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非监管账户不得申领专用POS机。

同一地块分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如需在其他银行再开监管账户,应征得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的同意。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及与该账号对应的POS机编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合作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开发企业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由监管部门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合作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并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监管协议。

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业务,开户银行暂停相关账户的使用。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或划入相应监管账户。

购房人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10个自然日内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预售资金存入或转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项目,由监管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自动暂停该项目的网签业务。待开发企业将应缴存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向项目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网签业务。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账,配合监管部门实时核查。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拨付使用,全程动态监管,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前,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预售款累计进账总额的5%,直至项目产权证全部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需填报《广安市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如实填写、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 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资料(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三) 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开发企业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开发企业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监管账户留存资金除(四)拨付款项外,且累计高于进账总额的5%,可结合实际拨付与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在接到《广安市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原则上应派人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告之理由。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提供前一笔资金使用情况佐证资料,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书面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再次使用预售资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核对监管账户相关信息后拨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条 预售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

(一)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的动态监管,原则上监管人员一月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如发现工程停工或者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半月一查,经3次检查仍未开工的,监管部门应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应定期不定期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对检查账户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将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并把检查、处理的情况同时抄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每月应会同预售资金合作银行对各项目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清理,核对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对存在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监管账户的,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后,可以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勘验。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通知单》终止监管或注销账户。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合作银行解除对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履行报告义务,每月向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报告监管账户资金流向、流量及账户使用情况。发现风险隐患,要排名前列时间报告。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 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通报该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监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合作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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