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全市将启动为期半年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代理销售抽检为重

搜广安 2021-03-20 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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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广安市房地产市场综合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秩序,促进广安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近日将组织全市13个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为期半年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代理预(销)售工作"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将会同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税务和公安五个部

记者今日从“广安市房地产市场综合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秩序,促进广安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近日将组织全市13个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为期半年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代理预(销)售工作"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将会同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税务和公安五个部门,对全市场房地产市场在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抽检, 坚决治理新建商品房代理预(销)售乱象,一经发现并查实,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情形的,扣减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分,暂停项目网签备案。

据了解,我市部分新建商品房在预(销)售过程中,出现代理公司、中介机构以及所谓的“渠道公司”乱收费、绑架开发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为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广安市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税务和公安于2021年2月1日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代理预(销)售工作”通知,要求各房地产项目落实如下9条措施对销售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一、新建商品房只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机构预(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未受委托代理的“渠道公司”、中介机构私下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已签订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除。

二、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代理机构须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未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属地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代理业务。预(销)售过程中委托的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三、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委托双方应当订立新建商品房代理预(销)售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期限、委托权限、委托事项、代理预(销)售佣金标准、本项目从业人员等内容。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商品房代理销售权违规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团体或个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方案、代理预(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代理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五、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从业人员必须有明确的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严禁任何未受委托代理的渠道公司中介机构及人员进入新建商品房营销大厅及周边从事与房地产项目预(销)售相关的任何工作。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经过广安市建筑培训中心商品房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所有从事新建商品房任何预(销)售、宣传行为必须持(挂)证(统一规定样式、印有全市统一编号)上岗。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七、购房人所支付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严禁代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以“入会、团购、电商服务”等名义向购房人收取“入会费、团购费、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定)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费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对外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销售现场的沙盘及商品房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价格标示、预(销)售状态误导购房人,对外宣传时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崽、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九、全面落实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和市级相关部门行业指导责任,坚决治理新建商品房代理预(销)售乱象。一经发现并查实,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情形的,扣减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分,暂停项目网签备案;涉及代理公司违规情形的,取消代理公司代理资格,禁止该公司从事市域内相关业务;涉及偷漏税收等情形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价格违法、虚假广告宣传、霸王条款等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并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