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楼盘销售现场管理的通知

搜广安 2018-12-21 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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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8〕26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8〕26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避免产生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楼盘现场管理,确保预售(销售)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准确,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矛盾。

(一)开发企业要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分别设立开发项目证件公示栏、制度公示栏、房源信息公示栏和特别提示栏,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

1.证件公示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销售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3)销售人员上岗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的上岗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2.制度公示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温馨提示(大小不得低于1.2米×1.5 米);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章节;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7)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文件;

(8)购房户购房后到入住需缴纳的费用清单(大小不得低于 1.2 米×1.5 米);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承诺书(大小不得低于 1.2 米×1.5 米);

(10)其他应当公示的法律法规。

3.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筑楼层平面图,各楼层平面不同的应分别公示;

(2)分栋设立批准预售日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销售价格(注明按建筑面积计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3)每套房屋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4)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总价;

(5)抵押相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待销售”“已网签”“已销售备案” “禁止销售”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要根据销售及解除抵押查封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并与各地房产信息数据中心平台查询情况一致,在销售现场提供网上查询服务,供购房人查询相关信息。

4.特别提示公示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抵押期限、抵押金额、抵押人、抵押权人及抵押权的解除等);

(2)房屋可否提供贷款(贷款的比例及类型)及咨询电话;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单位、监管银行账户及监督电话;

(4)公示不利因素。需要购房者注意的用水、电、气、环卫、环保等事项(如:水泵加压站、箱变配电房、天燃气调压站、地下室出风口、备用柴油发电设施等噪音污染、垃圾收集点布局及气味影响等提示,并将涉及不利因素载入对应商品房合同);

(5)成品房的装修标准及所使用的材质展示;

(6)与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等相一致的项目沙盘;

(7)住建、工商、价格管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设立信息查询处,免费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1.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现场提供电脑等设备,为购房者提供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服务;

2.房产预测绘报告或测绘成果报告;

3.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物业收费标准;

5.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承诺书;

6.物业共有、共用部分清册;

7.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三)公示栏和信息查询处的设置时间为售楼部建立开始,直至售房结束。

(四)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项目销售情况,及时更新房源信息,务必与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楼盘信息一致。

(五)从事房地产销售的销售人员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销售公司及代理公司须聘请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房地产销售。

(六)新建商品房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购房咨询时,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不得虚假宣传、违规承诺房屋可变空间利用,并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告知书。书面告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销售人员已详细告知本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知晓所购房屋现在处于(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司法查封、扣压、正常销售等)状态,根据本人目前的情况能(否)办理(公积金、商业)按揭贷款,购买后能(否)正常网签备案合同及办理产权证,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提供该项目完整的宣传资料(含售楼书)文本给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查。

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市场异动情况及时掌握、适时监控、及时处理。

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现场信息监督管理,加大对预售(销售)楼盘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力度,公开监督电话,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四、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并提供购房人查询使用。

五、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售)现场不规范,提供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对整改不到位或限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暂停网签。

六、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购房人投诉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及人员隐匿客观事实,不签订书面告知书,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网签备案或产权手续的,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 2019 年 1 月 13 日起,全市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此件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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